燕京理工学院公章管理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7-03-20 12:0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章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公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称,代表本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我校公章名称为“燕京理工学院”。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学校公章,校领导签名章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四条 公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细则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学校公章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各单位印发的文件及向校外不相隶属或平级单位发出的函件等。
第六条 以学校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报告、请示、报表等。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书、合同书、意向书等。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颁发的毕业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明、学历证明等各种证件及荣誉证书、聘书等。
第九条 各类须经学校批准的申请表、介绍信、推荐信、学生证明、广告、声明、申报材料、认证材料、出国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其他需使用学校公章的文件及材料等。
第三章 学校公章的批准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凡加盖学校公章须填写《燕京理工学院公章使用审批表》,根据用印文件的性质,选择相应的签批程序,经相关领导签批后,由校办秘书科复核并用印。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最终由理事长签批用印:
1.各类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书、协议书等(此条目还须学校法律顾问签批);
2.学校干部任免或任命的相关文件;
3.以学校名义向校外发送的相关重要文件及各类函件等;
4.学校用于对外宣传的各类广告、声明等;
5.学校教职员工开具的收入证明等(此条目还须人事处领导签批);
6.其他须经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批用印的文件。
本条目用印签批流程示意图: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最终由校长签批用印:
1.以学校名义向校内下发的文件;
2.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报送的各类公文、报告、请示、报表等;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毕业证(毕业证明书)、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明、学历证明等各种证件及荣誉证书、聘书等;
4.教职员工的在职证明、《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用印等(此条目还须人事处领导签批);
5.其他须经校长签批用印的文件。
本条目用印签批流程示意图: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最终由分管校领导签批用印:
1.以学校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推荐信,用于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等各类证明材料,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批相关材料,以及各类新媒体公众平台认证材料等,应明确内容和效力,由分管行政工作校领导签批;
2.凡涉及学生证的印发、补办,学生(含毕业生)考取公务员、考研、直招士官等政审材料,学生(含毕业生)出国,户籍地贫困补贴申报,各类考试报名,学校更名证明等内容明确、责任效力清晰的相关材料,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签批。
本条目用印签批流程示意图:
第十五条 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文件名称、签批人、用印单位、经办人、用印个数等。
第四章 学校公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公章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保管,校办秘书科负责日常用印事务,不得遗失;盖印时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公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七条 学校公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照章办事。
第十八条 学校公章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本职能部门印章的,不用学校公章。
第十九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等文件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理事长同意。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文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
3.相关重要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或校领导签批的文件;
4.非本校师生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
1.一般文件要保留《燕京理工学院公章使用审批表》;
2.协议书、合同书等应保留一份文本;
3.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并逐一核实;
4.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遇特殊事务,需外借公章用印时,须由主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加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校长、理事长签批,校办主任核准,方可办理外借用印。
第二十三条 如遇学校公章与办学资质(或资质复印件)同时外借办理相关业务,则须有两人分别携带外出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章管理人员未能按用印管理规定用印的,要予以批评教育,导致学校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燕京理工学院院发〔2015〕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