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燕京理工学院工作规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0-05-06 13:1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燕京理工学院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按照科学、高效、务实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燕京理工学院章程》及《燕京理工学院理事会章程》,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廉洁自律、严格管理、开拓创新,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持续、稳定、科学发展;要规范工作制度,细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建立适应学校需要的内部运行机制;要注重协调,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切实贯彻好学校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三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校最高管理权和决策权。学校坚持理事会决策领导,校长负责学校行政和教育教学工作并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职权,党委政治保障,教授治学,师生监督的办学管理模式。健全完善民主管理和多元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依法治校的保障体制。学校党委、理事会和校长办公会党员领导干部成员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三套班子同向协力,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和反映本单位情况,及时反映教职工、学生、家长及校内、校外的意见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学校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对所负责的工作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决定事项时应充分征求意见,其他部门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六条  学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原则上按管理程序分口请示并汇报工作。上级认为必要时,可变更或临时调整授权和管理程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行政和教育教学工作,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和理事会赋予的职权。

第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按职责和工作任务负责分管工作;受校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

第九条  校长出差、休假期间由指定副校长代校长行使职责。副校长出差期间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代行职责。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接受理事会、校长、分管校领导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下会议制度:理事会、校长办公会、专题工作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召开,成员:理事长、理事,必要时可以有列席人员参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

二、以下事项由理事会决定

(一)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和理事会章程。

(二)制定燕京理工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并决定燕京理工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

(四)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审议并决定燕京理工学院重大招投标事项。

(七)审议并决定燕京理工学院的招生计划。

(八)审议并决定教职工的编制计划和工资标准,批准聘请师资条件。

(九)审议并决定投资、融资等相关事宜,对燕京理工学院以其资产作担保进行融资等活动做出决议。

(十)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十一)决定学校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及纪要由理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一、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职权,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召开,办公室主任以及会议议题相关负责人列席。

二、应参会人员一般不得缺席,不得替代,确实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向校长请假。

三、校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校长决定增减频次。

四、校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专业设置。

(三)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经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提出聘任和解聘各部处、各学院工作人员(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除外)方案,制定学校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经理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研究决定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有关事项。

(六)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七)学校理事会授权的其它管理职权。

五、校长办公会议程

(一)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上述重大事项,必须履行程序、充分酝酿,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二)部门或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不需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或由有关部门提出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收集整理,经校长批准后确定。

(四)对列入校长办公会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要做好调查研究和必要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重要的议题应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须由牵头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充分征求涉及部门的意见,需要咨询有关专家和专门委员会的需事先进行咨询,向分管校领导提出初步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列入议题。

(五)会议紧密围绕会议议题,严格按照预定时间进行。未列入议题的临时性提议,会议原则上不予讨论。

(六)校长办公会上,分管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就会议议题进行汇报说明。校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并综合大家意见作出决议,决议必须明确目标要求,落实到部门或个人。

(七)校长办公会上的重大问题,校长应充分听取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除在紧急情况下校长作出决定以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商、统一认识后再由校长作出决定。

(八)对于会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提出复议申请,校长办公会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

(九)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相关文秘会务工作。需将经校长批准的会议安排及议题的相关材料提前印发与会人员;校办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参会人员会签,校长审核后签发。

(十)学校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和资料归档。参会人员对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达。

(十一)对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执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办。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如需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应按规定的议事程序办理,在没有做复议决定以前或不同意复议时,不得采取违反或“变通” 校长办公会会议精神的行动。否则,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并向校长汇报决议执行情况,分管校领导要及时督促检查,执行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向分管校领导做口头或文字汇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校长或分管校领导说明原因并在商定的时间内限期完成。

第十四条  专题工作会会议制度

一、专题工作会是有关专项问题的会议,由理事长、校长、副校长主持召开,或由理事长、校长、副校长授权相关牵头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为与专项问题相关的人员。

二、专题工作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校长、副校长适时召集召开。

三、专题工作会议题至少涉及两个部门以上,一个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不需召开专题工作会。

四、专题工作会会议包含以下方面

(一)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会议精神,协调各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二)传达学校理事会、校长办公会决定,协调各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三)校级大型活动部署、协调工作。

(四)对相关规章制度、方案、措施研讨和论证。

(五)教育教学、人事、财务、宣传、招生、就业、资产、后勤、保卫等专题工作的部署、协调、落实、总结。

(六)业务学习和研讨。

五、会议的文秘会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督办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前将相关材料印发与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发;相关资料整理存档;对议定事项督办。

六、专题工作会由学校办公室协调会议安排。专题工作会组织者需填写《会议安排征集单》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交学校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参加上述会议的人员,应向会议主持人或主持单位提前请假。

第十六条  要认真落实文件资料归档制度,承办会议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后每年定期送学校办公室综合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公文处理要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公文阅批和审批按照校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对外行政收发文统一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办理,除学校办公室外,行政各职能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行文;如工作需要对外呈文,须报学校办公室审批并备案。业务性的公文须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学校收到上级和主管单位、政府机关来文、来函、来电,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一签收,根据文件或通知内容报送相应分管校领导阅知和处理。重大问题报送理事长、校长阅批。学校各部门收到的上述外来文应及时转送学校办公室办理。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收到不相隶属单位来文、来函、来电由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决定签收后第一时间转送学校办公室阅知和处理。

机密文件处理和保管要按照保密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发文实行先审后签制度。各部门以学校名义发文时,由主办部门拟稿并按规定会签后,由学校办公室办理登记、编号。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发文包括理发文和校发文,理发文由理事长签发,校发文由校长或理事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以学校名义制订的有行政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会签,必要时可请学校法律顾问和专门委员会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重大文件最后由学校理事会审定后,按程序行文。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事先和相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回避矛盾,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协商部门会签,交学校办公室办理发文手续。部门之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应将协商部门的意见和理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协调或审定。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文件的签发程序

一、理事会决议经理事签字后以理发文的形式下发,理事长签发。

二、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全体校领导会签或通过校长办公会后,由理事长或校长签发。

三、对外经济类法律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拟稿经法律顾问审核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

四、以学校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方案、措施、决定、通知等,由牵头部门拟稿,理事长或校长签发。

五、以部门名义下发的通知、纪要、措施等,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已签发的文件或做出的决定,任何人都要统一口径、严格执行,不得以个人在会上是否赞同为借口随意议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处理,相关单位对交办的公文要及时办理,高效运转,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特急件和急件都要明确办理的时间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不得拖延误事。

第六章 人事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全体教职工坚持规定的工作和作息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学校教职工出差、请假、外出应及时报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校,并委托其他人员代行职责。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及正处以上干部外出1 天或出差、请假 3 天以上在报主管领导的同时还应报校长、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正常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心,做到按时值班,及时、独立处理有关事宜。值班人员要做好衔接,不得空岗。值班时对接到的电话和来访,要耐心答复。遇到紧急、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定岗、定编、定员工作。各部门按照岗位职责的内容开展工作,每年定期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提出本部门的岗位编制,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工作期间,各部门补员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教职工提出离职须在学期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及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干部选拔、晋升。人事处牵头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拟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听取各方意见。理事长或主管人事校领导征求有关部处分管校领导意见,广泛酝酿之后上报校长办公会、理事会讨论审定后按程序任命。

第三十一条  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并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对违纪教职工,部门负责人将违纪教职工相关材料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上报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年终考核制。人事处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各部门负责落实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年终奖金、职级晋升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选和聘任。每年九月份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选的条件进行申报,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进行评选;根据学校的岗位编制,定期对相应职称和技术职务进行评聘。

第七章 项目立项与采购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除日常运行所需经费外,其他均采用项目方式进行管理。需要进行立项审批的项目,是指用以满足教学、科研、办公和师生员工生活需要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项目、绿化项目、服务项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教材、后勤保障设施、医疗器材及其它突发应急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确立必须符合学校运行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总体建设发展规划,必须要按照“科学论证、合理安排、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实施、结项等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在审批立项时,不能只签署姓名,应在全面、详细调研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给出具体审批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具体签署日期。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应坚持节约经费的准则,凡能打包进行招标的应该打包招标采购,避免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

第八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会议决定得到贯彻落实,实行督促检查制度。学校的工作布署、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各单位都要按照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督促检查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承办有关事项的督促检查和组织落实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上级、学校要求传达的有关要求、文件各部门必须传达到,不得中途截留、隐匿。

第九章 保密、重大事项报告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各级干部和全体教职工应认真学习落实国家和学校保密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记的机密不记。

学校重大事项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学校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重大事项报告和重要情况通报均由校长、理事长审批后发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情况要及时掌握并准确地向学校和分管校领导报送信息,反馈学校领导批示、指示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工作和各项活动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学校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应报告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上级有关部门来校检查、指导。

(二)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三)部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赞助的。

(四)重大活动进展情况。

(五)部门或个人获得重大荣誉的。

(六)各渠道索要统计数字、案件资料的。

(七)新闻媒体来人来函采访。

(八)涉及学校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校级账号借用的。

(九)学校财产、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十)法律诉讼和媒体曝光等涉及学校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十一)火灾、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

(十二)发生泄漏机密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十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分管校领导报告。逐级报告的同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备。紧急情况需在第一时间报告。

三、对于恶性事件,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等相关人员要及时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四、对存在以下情况者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不报的。

(二)扩大缩小或歪曲事态进行谎报的。

(三)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四)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员上报的。

(五)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三条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一、重要情况的通报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应通报的重要情况的范围:

(一)上级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涉及全校教学、管理、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

(三)学校突发的重大事件和处置结果。

(四)重要干部的选拔任免。

(五)学校理事会、校长办公会上讨论决定的,应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通报主要采取会议通报、会议纪要、下发文件、专栏公示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的所有联系,归口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协调。有关事项或向上级报送材料必须经分管校领导阅批,重大事项须报校长、理事长阅批。参加相关会议后必须将会议精神向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会议的相关材料统一交学校办公室档案室管理存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单位可参照本工作规则修订本单位工作细则,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由理事会审定。学校办公室负责本工作规则的解释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2014年《燕京理工学院工作规则》废止。   



燕京理工学院

2020年5月6日


责任编辑: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4-27 17: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