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理工学院舆情处置及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1 10:01 点击量: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新闻发布及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舆情处置及信息发布,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促进学校、师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良好互动,树立学校良好公众形象,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关于新闻发布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舆情处置及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学校党务政务公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遵循新闻规律,逐步形成组织健全、职责分明、管理集中、运转高效的舆情处置及新闻发布机制,确保学校舆情处置及新闻发布权威、准确、及时。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成立舆情研判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学校理事长任总指挥,校长、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新闻发言人)任执行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学校办公室、图文信息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后勤资产处、安全处、思政教研室及各学院负责人任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舆情应急处置办公室,由党委宣传部长(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图文信息中心、学工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职责:对学校、教职工或其它渠道反馈收集到的或接到举报的学校舆情,第一时间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舆情分级,按照快速、畅通原则和逐级报告等要求,启动相应应急机制进行分级分类处理。
第三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
为规范学校新闻发布制度,提升舆情处置能力,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并成立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新闻发言人由学校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新闻发言人职责为:负责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负责学校舆情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处理结果回复;负责代表学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组织邀请并配合新闻媒体进行采访;负责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学校新闻发布工作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评估、分析和反馈。
新闻发言人代表学校,可对外公开发布以下内容:学校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学校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及广大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学校突发性重大舆情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学校的处置措施等;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说明;学校举行的重要活动;其他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舆情的预判与分级
根据舆情性质、影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领导小组需进行舆情预判,并将其分为一般舆情、负面舆情、重大舆情预警等级。
1.一般舆情。指教职工、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就学校出台的政策文件、措施、做法,或各部门工作领域、工作职责、教职工履职情况等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投诉等问题。
2.负面舆情。指投诉、反映的问题关系学校形象、声誉,或易成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关注焦点,或校风、师德问题性质严重,或涉及到影响学校重点工作。
3.重大舆情。指发生的事情行为性质特别严重或属于禁止性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重点关注和转发扩散。
第五条 舆情处置的一般程序
1.一般舆情由舆情应急处置办公室联动有关处室、学院直接处理,处理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后进行反馈、解释或发布。如处理结果需进行对外发布,由新闻发言人指定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在有关官方平台进行有效回应。
2.负面舆情由舆情应急处置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商议,进行研判、分析评估,认真调查核实,如与事实不符或出入较大,及时予以澄清,以正视听;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尽早尽快消除负面影响。所有处理结果及对外发布信息均由新闻发言人或指定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或组织在有关官方平台进行有效回应。
3.重大舆情(含校风、师德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迅速启动重大舆情应急预案,对舆情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舆情应急处置办公室及时联动有关责任部门,在舆情发生后2小时内形成详实的书面材料,由领导小组第一时间进行预判并上报有关部门。舆情处置意见,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新闻发言人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或组织在有关官方平台进行有效回应。
第六条 舆情研判与处置规范
1.舆情应急处置办公室建立实时监控机制。学校图文信息部门通过专业舆情软件平台进行实时监测,宣传部门联动各通讯单位依托学校各级各类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有关舆情信息。
2.所有舆情信息按处置程序第一时间处理,争取在舆情出现端倪的5小时内,做到舆论引导,不使其进一步发酵,造成恶劣影响。
3.如果舆情得到有效控制,应在24小时内利用热点聚焦,做好舆论引导,展开正面宣传,转危为机。
4.对于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重大舆情或突发舆情,由领导小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研判解决。
5.舆情涉事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在舆情发生2小时内提供详实的书面说明,不得私自对舆情做任何回复及处理。
6.各学校须正视舆情,严禁任何部门、个人私自发布声明,任何涉事的文字内容(含组织发给教师、学生的群发信息)均须经舆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发出。慎重使用加盖公章的官方声明。
7.在舆情进一步发酵过程中,如有媒体介入,要与媒体做好沟通,尤其是传统主流媒体,避免在官方媒体上出现负面报道。
8.各校在舆情处理过程中,须注意方式方法,统一口径,严把尺度,不胡说、不乱说、不沉默、不夸大、不抵制、不掩饰,积极处理,争取赢得良好的舆论环境。
9.对于隐瞒舆情或不按规定处理舆情,导致舆情发酵影响学校声誉,对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将视其行为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严肃处理。
第七条 舆情期间的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形式。通过新闻发言人组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等对外发布信息;由学校官网、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校级官方媒体平台发布信息;邀请媒体记者来校参加有关工作会议或活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答复记者提问;向新闻媒体界发表声明、谈话、署名文章。
2.信息发布组织与实施。一般舆情信息发布由舆情应急处置办公室请示领导小组执行组长审定后发布。重大负面舆情信息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新闻发言人按程序组织并通过适合的信息发布形式进行对外发布。特别重大舆情信息(含特别重大的新闻信息或政策发布),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报上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由新闻发言人按程序组织并通过适合的信息发布形式进行对外发布。
第八条 舆情期间信息发布纪律及责任
1.信息发布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不得违反学校新闻宣传纪律。
2.凡属于新闻发言人发布范围内的信息,只能由新闻发言人或指定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发布。
3.未经授权,学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类信息平台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4.若违反上述规定,领导小组可根据有关文件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